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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业资讯|国企负责人决策致亏该当何“罪”?聚焦刑责、终身二词
2016-05-26  浏览:46
防水之家讯: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《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》,在国企发展历程中首次提出了“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”。在新经济发展如火如荼的当前,近年来国企亏损现状却不容乐观,造成亏损的原因一方面与国际经济形势,中国经济改革相关,但另一方面也与国企负责人领导失误,甚至严重渎职有关。此次意见书的发布,明确“终身”、“刑责”二词,正是对此类现象的严厉追责,可谓从监管制度上下了一剂猛药。同时,意见制定固然严厉,严格落实才是我们更期待的。

国企亏损 和领导者“任性”投资有关

中国财政部统计数据显示,今年前六个月,国有企业利润总额1.127万亿元(人民币,下同),同比下降8.5%。这意味着国企的亏损面继续扩大。例如河南省省长在不久前的一次人代会上说,上半年全省805家国企中,亏损企业达到288家,超过三分之一。

国企严重亏损的局面并非今年新象。自2003年成立国资委以来,除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时,国有企业利润下降达25.2%外,2012年国企利润下降5.8%。虽然在2013年和2014年国企利润分别增长了5.9%和3.4%,但2015年国企利润再次下降6.7%。这意味着,在最近5年的时间里,国企已历经三次利润较严重下滑。

究其原因,且不论当前世界经济趋势、中国经济改革等客观原因,单从人祸谈起,与国企负责人领导失误,或渎职密切相关。

人民日报发文举例称,审计署2014年发布的11家央企的审计公告显示,上百亿元投资亏损中,不少看上去十分“任性”,有的企业借给民企20亿元买矿、次年再花40亿元高价回购;近几年,国企走出去步伐加快,大手笔“买买买”,然而不少项目转眼却成了亏损黑洞,几十亿甚至上百亿元投资打了水漂;还有一些国企,只关心负责人任期内的营收数字好不好看,不切实际追求规模,加剧产能过剩,最后滋生一批僵尸企业。

除了“任性”投资,国企亏损与其内部存在的许多不良风气也有关。这当中,贪腐几乎是绕不过的坎儿。原先铁道部长刘志军、铁道部副总工程师张曙光落马之后,一组关于高铁动车的采购数据在媒体和民间曾流传:一个自动洗面器7.2万,一个大理石洗面台2.6万,一个感应水阀1.28万,一个厕所卫生巾纸盒1125元······

在如此离谱的采购背后,正是相关负责人的高得吓人的贪腐获利。国企中存在的亲戚、朋友等连带关系交织了整个系统,大量的挥霍浪费,能捞就捞的现象曾一度成为国企的内部 “特色”。如此看来,有些国企若能不亏,那可真算稀罕事呢!

不愿担责 决策者总把问题归在客观因素上

比国企亏损更为可怕的是,企业在亏损后,追责却往往落在客观原因上,除了因为腐败问题被查,几乎很少出现过国企责任人为企业巨亏严重负责的先例。

2013年,“从每股最高67.84元跌到不足5元”,中国远洋曾连续两年巨亏成为“A股最大ST股”。 当时尽管当时有75.9%的投资者认为中国远洋连续亏损的最主要原因是领导者“投资失误,盲目扩张”,但一直以来,对于亏损原因,中国远洋归咎于行业周期等原因,而对公司战略判断是否失误却避而不谈。

与中国远洋类似的是,中国铝业2012年曾巨亏82.34亿元,当时多位观察人士指出,主要原因系政策领导失误所致,但相关责任人此后也并未因此被追责,更令投资者郁闷的是,该年度中铝尽管巨亏,员工薪酬却超过了50亿。

另一个颇为搞笑的一个案例是,十几年前,深圳某国企集团因领导人决策问题导致当年企业亏损达21.6亿元,资不抵债15.34亿元,企业临于严重经营危机后,顶头上司开出的“处方”竟然只是对老板进行“公开谴责和训诫”。

可是,“公开谴责”如何能治国企“亏损病”?对于国企责任人的一再放纵,引发的终究是国企自我优越感的虚荣上升和相关领导者的滥权,长此下去,却是国有资产的白白流失。

除了在亏损原因上混淆之外,离岗、退休等也是相关责任人逃脱问责的重要方式。面对这种情况,过去往往是不了了之,亏损最后只能由国家和人民来买单。

国家行政学院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指出问责难的一大症结——一般央企的领导人还身兼党政身份,让他们来承担巨亏的责任确实很难。

强化问责 意见书聚焦“刑责”、“终身”二词

多年间,问责不到位一方面如上述人士所言,面临着身份和利益关系的难题,但更受关注的则是已有的法律惩处力度较小,威慑力不足,同时落实还不到位。

2008年10月1日,《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》开始试行,办法规定:企业发生资产损失,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,将根据损失程度及影响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处罚。其中,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、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三大类。

2012年12月29日,国资委又发布《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》,办法指出,在任期考核评价中被确定为不称职,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未达到称职的,一般予以免职或者撤职。

分析上述法律文件,过去国企亏损对责任人员的处理以党纪行政处分居多,至多是开除、职业限制等,鲜有追究刑责。而对负有领导责任而不是直接责任的企业主要领导人来说,一般也只是纪律处分,难以发挥惩戒作用。

基于此,国办近日再度发布意见书。具体条文且不论,单从 “刑责”、“终身”二词,可见较以往力度之大,决心之大。

“刑责”体现了力度之大,不再是谴责和处分,而是严重者可能要入狱判刑,为失责行为全权负责;“终身”主要针对相关责任人的离职脱责,体现法律的持续性。

不过“终身”二字也引发许多人士的质疑,认为太过严厉的问责制度或将打消国企改革的创新性和热情。但若继续任由,国家资产付出的代价将更大。当前,国企改革正在谋求混合制发展道路,力图从根本上拜托国企吃山靠山的传统弊端,混合制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问题也正是可能引发的国资流失,此次意见书的出台或许正是为混合制的推行“铺路”。

同时,更值得警惕的是——鉴于过去经验,许多明文规定虽制定但落实并不到位。所以此次意见的出台更应在落实方面加大力度,勿再成为一纸空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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